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七十七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