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电动车(电瓶)进楼入户(不含车库)停放或者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和第六十条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人防、城市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