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一节 物业服务人与物业服务合同第四十八条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指派项目负责人负责物业服务项目的运营和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到岗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居民委员会,在居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参与社区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