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组织/第二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五条有效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产生:(一)社区党组织推荐;(二)居民委员会推荐;(三)业主自荐或者联名推荐。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从前款规定方式推荐的人选中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引导和支持业主中的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网格员、楼栋长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