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及业主组织第二十六条有效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本条例所称业主还包括:(一)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是基于买卖、赠与、征收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单位或者个人;(二)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因继承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个人;(四)因合法建造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单位或者个人;(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