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以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