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第十条有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管理规定的情况实施监察,依法纠正和查处下列行为:(一)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二)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社会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