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物业服务人不得以捆绑收费或者强制停水、停电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物业服务人违反规定或者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有权拒绝。物业服务人依约履行义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