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物业服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物业服务招标投标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

(二)将一个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业务一并委托给他人;

(三)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拒不撤出物业服务区域、撤出时不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或者不按照规定移交财物、资料;

(四)挪用、骗取、套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五)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场地以及公共建筑的用途;

(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七)擅自改变原规划设计设置路障,妨碍消防、救助等特种车辆通行;

(八)对业主、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恶意骚扰,采取暴力行为或者打击报复;

(九)泄露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信息;

(十)损害业主权益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