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一般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分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先期开发部分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办法。

地方法规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