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镇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第七章 公共卫生的管理与监督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条例的执行和监督工作。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和执行有关条款的规定。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协调、指导、检查本条例在管辖区内的执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6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