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镇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第六章 建设规划和建筑设计卫生要求第三十二条已废止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民用建筑,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建筑,文体和公用设施等项目的设计,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地址选择、设计审查以及竣工验收,须有同级卫生、环保主管部门参加。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6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