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镇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第四章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卫生第二十条已废止学校的教室、阅览室、实验室、宿舍,幼儿园、托儿所的室内都要保持空气新鲜、光线充足、照明良好。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