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镇公共卫生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 公共场所卫生第十八条已废止饮食副食行业、宾馆、旅馆、招待所、浴池、理发馆、医院的服务人员,要定期检查身体,传染病患者不得从事该项工作。服务人员必须接受卫生教育,具有一定的公共卫生知识,遵守行业卫生规定,讲究职业道德,经常保持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6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