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已废止除国家规定的经销单位以外,在林区经营木材或开办木材加工厂、点,须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由工商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8年3月1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