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森林、林木实行限额采伐。每年全省采伐消耗的林木总蓄积量不得超过年总生长量的50%。

经批准的年采伐限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突破。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88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