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有害垃圾,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药品、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

(二)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三)厨余垃圾,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之外的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