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编制并发布可回收物回收指导目录,制定推动低值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鼓励政策,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对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活动进行指导、监督。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