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农村应当建设与实际情况相适应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