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施黄河文化遗产系统保护工程,建设黄河文化遗产长廊,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文物、历史建筑、传统村落以及古灌区等水文化遗产、农耕文化遗产的保护,完善黄河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推进建设传承体验设施,加大对黄河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力度。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