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将再生水、雨水、苦咸水、矿井水等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推进非常规水利用配套设施建设,提高非常规水利用比例。

景观绿化、工业生产、市政杂用、建筑施工等应当优先使用非常规水源。

鼓励工业园区与再生水生产运营单位开展供水合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