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建立健全水土流失监测监督体系,加强禁止开垦坡度和禁止开垦的坡地范围的管理,推进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综合整治、淤地坝建设、旱作梯田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

禁止开垦的坡地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