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促进条例/第三章 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土地复垦、恢复植被、防治污染等措施,加快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恢复,加强对在建和生产矿山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责任。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