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土地复垦、恢复植被、防治污染等措施,加快开展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恢复,加强对在建和生产矿山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责任。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