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未标注修改、废止的决定
地方法规
制定机关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19年5月30日
施行日期
2019年5月30日
条文数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9年5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

一、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二、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六条修改为:"村民委《辽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一)将第四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向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颁发当选证书,并报乡人民政府备案。选票由乡人民政府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