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及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对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种子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