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个人在境内申请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种子企业代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