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