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专门委员会关于代表议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