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二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市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应当向秘书处书面请假。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2月14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