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主席团可以听取秘书处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关于议案和有关报告审议、审查情况的报告,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议草案、决定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