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人数最多不超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十分之一。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