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主席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