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两侧各30米范围内审批建造高层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的意见。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20日内回复。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