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安全第二十三条有效新建、改建道路、轨道交通、渡槽、渠道、航道、管线等设施与铁路交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并优先选择下穿铁路方案,签订安全管理协议。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方案之日起20日内回复意见。新建、改建铁路与道路、轨道交通、渡槽、渠道、航道、管线等设施交叉的,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道路等设施经营管理单位协商一致,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