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管辖/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