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编 执行程序/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已修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百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