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编 审判程序/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一百九十四条已修改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一百九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