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二条

已修改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