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编 审判程序/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 开庭审理第一百五十二条已修改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一百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