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是指水稻、油菜、玉米、棉花、豆类、烟草等农作物采收后的剩余物质。

本条例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