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涂改、转让、租借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

(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业务;

(三)同时在两个以上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咨询机构执业;

(四)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误导、欺诈当事人或者赚取交易差价;

(五)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六)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收入;

(七)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经纪业务;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