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房屋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房屋出租人、代理出租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出租房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符合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向当事人出具不予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单。
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日内到原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