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二)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