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二节 商品房销售第二十四条有效预购商品房再转让的,预购人应当书面告知预售人,再转让双方应当在原合同上记载有关合同权益转让事项,并向原登记备案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变更。法律、法规对预购商品房再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