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预购商品房再转让的,预购人应当书面告知预售人,再转让双方应当在原合同上记载有关合同权益转让事项,并向原登记备案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变更。

法律、法规对预购商品房再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