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预售人改变已经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建筑容积率或者户型、结构、楼层、用途,必须经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法批准,并委托原测绘机构对预售面积进行重新测算,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手续。
预售人经批准改变已预售商品房的建筑设计,涉及合同约定的预购人权益的,预售人应当在批准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预购人,与预购人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合同登记备案机构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变更或者注销。
预售人改变合同约定,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由预售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