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转让/第二节 商品房销售第二十条有效商品房预售人应当从发放该项目按揭贷款的银行中选择一家银行作为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并设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只能设立一个预售资金监管帐户。预售资金由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开户银行代为收取。办理按揭贷款的银行应当在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之日起五日内将预购人的按揭贷款直接划入该项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