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的专门委员会成员,在会议期间辞职被接受或者被罢免的人员,通过的法规、决议、决定,由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规、决议、决定,发布的公告,以及法规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江苏人大网上刊载。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