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五十五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23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