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缺,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进行补选。

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个别副省长的任免。

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缺位或者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由常务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应当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