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拟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按照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准备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将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