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由各代表团的召集人召集代表团第一次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小组召集人召集并主持代表小组会议。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1月23日